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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审批“老大难”,上海山威路桥帮您梳理办理流程

来源:http://www.shshanwei.com/   编辑:上海山威路桥   发布时间:2014-06-26   关注人次:
新闻导读: 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监管的加强,不少客户反馈矿山审批越来越难办理。矿山审批、征地成了诸多客户项目能否落地的绊脚石,尽管越来越难办理,但一旦有机会上马,项目基本稳赚不赔,是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作为国内领先的矿山 破碎机 、制砂机、成套砂石 ……

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监管的加强,不少客户反馈矿山审批越来越难办理。矿山审批、征地成了诸多客户项目能否“落地”的绊脚石,尽管越来越难办理,但一旦有机会上马,项目基本稳赚不赔,是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作为国内领先的矿山破碎机、制砂机、成套砂石生产线设备制造厂家,上海山威路桥帮您梳理一下矿山采矿申请登记办理流程,每个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找哪些部门等,希望籍此帮助广大客户更快、更好地取得进入这个公认的暴利行当的“敲门砖”。点击下载:新办矿山采矿申请登记办理流程指南

一、矿址初选

(一)、新建矿山在划定矿区范围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对拟定矿区范围进行实地审查,各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在《新建矿山矿区安全状况审查表》(见附件)签署审查意见。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说明理由。

(二)、拟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的,原为地下开采的老矿山,在出让前必须进行矿山现状安全评估,评估结论达到基本安全标准的,经各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开拍卖或协议出让。

二、办证程序及必备材料

(一)采矿许可证

1、办理程序

(1)根据拟建矿山的储量和矿山生产规模,划定矿区范围;

(2)通过公开出让,确定开采单位(大型水泥厂的配套矿山等特殊情况需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可不经此程序);

(3)开采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

(5)开采单位提交必备办证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6)办证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合格的,开采单位在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2、必备材料

(1)要求办理采矿权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5)经专家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具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

(6)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7)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证明;

(8)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自然环境治理责任书》;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安全条件许可证

1、办理程序

(1)矿山企业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山建设项目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含)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

(2)矿山企业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矿山安全评价(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含);

(3)矿山企业填写《XX省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申请与审批书》,连同《矿山建设项目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矿山安全评价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含);或连同《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

(4)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矿山企业委托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矿山作业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含)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对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安全条件许可证》。

2、必备材料 

(1)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XX省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申请与审批书》;

(2)《XX省矿长安全资格证》;

(3)《采矿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矿山建设项目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含)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

(6)由具有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提交的《矿山安全评价报告书》(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含);

(7)由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提交的《矿山作业条件安全检测报告书》;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9)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办理程序
  各县(市)、区需要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矿山开采的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给予发证,不许可的书面说明原因。
2、必备材料

(1)《采矿许可证》;

(2)《安全条件许可证》;

(3)公安机关提供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

(4)爆破器材使用、保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爆炸器材封闭监管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责任制度、情况报告制度;

(5)基础设施和器材齐全。包括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I5745—95的爆破器材储存仓库、爆破器材现场保管箱、各种安全标志(爆破施工现场警戒标志、作业人员作业标志)、符合劳动安全规范的工具器材;

(6)配有足够经过培训并通过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爆破员、保管员、监炮员和押运员;

(7)采用中深孔、峒室等大爆破作业方式或爆破活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必须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才能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的资格审查,按省公安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矿山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同时,编制《矿山建设项目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共同评审或分别评审。

(五)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老矿山在下一轮换发《安全条件许可证》时,按照本程序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